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市7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17 08:1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件要求,经审议批准,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缴存上限。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都会进行一次变更,而国家、省、市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69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75元,因此,202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进行了调整。

  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王辉,按照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由2020年的16939元调整为17925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由2020年的2033元调整为2151元。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至2021年6月30日结束。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需调整的单位进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确需线下办理的,可到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其他说明事项:

  1.缴存基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各单位应及时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单位在职职工,其单位不得代为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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