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出新规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7-24 09:32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就医、费用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违反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定点收治据悉,《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也就是说,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也要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购买安装。定点医院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授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并进行公告。目前,蚌埠有5家可以收治工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分别是第一、二、三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解放军第123医院。工伤人员没有经过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48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报告。初次就医时在挂号处领取《蚌埠市工伤保险专用病历》。职工伤情危急,首次急救可不必到定点医院,可以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异地发生工伤的,可在事故地选择定点医院治疗,但要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院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本市定点医院治疗。工伤住院可先记账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没有做出工伤认定之前,市医保中心可以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事故调查表,对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受伤职工先行记账,等工伤认定后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费用,以此保证因公受伤的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经批准,可转往南京、上海等地就医定点医院因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到外地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以转到合肥、南京、上海、北京等城市的三级甲等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办法》还明确了冒用他人名义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擅自转院、治愈后拒不出院、重复取药、超量带药、在零售药店购药等9种违反工伤保险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此外,提高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因抢救、治疗需住监护病房的床位费按实结算。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让你的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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