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存在不服情形的
二、蚌埠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蚌埠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鉴定安排,并将结论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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