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及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电﹝2020﹞12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制定补缴方案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原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5%。
二、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
自由职业者及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缓缴。缓缴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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