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职工退休的;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特别说明:
1.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在单位缴清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但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
2.职工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手续;未在异地和本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