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