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经治疗后若还有残疾并且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到十级别依次递减;二是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要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委派专业人员依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受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委托鉴定:
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