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10-29 08:30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应按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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