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生育津贴申领表;
2.产假期间未发放工资证明;
3.结婚证;
4.生育服务证;
5.医学出生证。
二、湖南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湖南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2、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法规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5、送达:告知办理结果。
四、湖南生育津贴申领法律法规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的费用;
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医保部门会同省、价格、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法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法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