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说明表示,《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15年国家生育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于2016年作出修正,但随着辽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仍有部分内容需再进一步完善。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部分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生育子女的职工设置的“开除”、“辞退”责任,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包括我省在内的有关省份作出修改。
为此,省卫生健康委立即对涉及相关内容的第四十五条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正后的第四十五条内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