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我省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将《通知》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第三十五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综合调节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综合调节额”,“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