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各省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全省规范和统一。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各项养老保险政策,并进一步要求各省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同年4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明确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根据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赣府厅字〔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出台了本文件,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二、主要内容
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计发基数,计发月数未作改变。主要在三个方面:
统一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同时,为保证待遇的平稳衔接,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