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确4类参保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9-15 08:24

近日,聊城市人社局推出了《聊城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明确4类参保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也标志着聊城扩大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从最近出台的《聊城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此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分为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5 部分。

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适用对象为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取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和聊城市相关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另外,对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各有具体规定。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对通过互联网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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