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熊某来以其弟“熊某发”的名义参加体检,办理健康证明,应聘于百约公司从事锅炉工,其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照片系熊某来本人,但证件编号系其弟“熊某发”公民身份号码。熊某来之弟“熊某发”自2014年2月起在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源煤矿工作,并未在百约公司兼职。
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百约公司工伤参保名册中无死者熊某来的参保记录,但有“熊某发”的参保记录。2017年5月6日,熊某来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15日,百约公司向萍乡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认定熊某来在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死亡为工伤伤亡并按工伤保险相关标准给予赔付的报告》。
2017年7月12日,萍乡市社保局作出《关于江西百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熊某来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认为熊某来身份证号码不明,工伤认定结论不明,未在该局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2017年10月27日,萍乡市人社局作出萍人社伤认字[2017]第6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熊某来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2017年11月20日,被告萍乡市社保局作出《关于熊某来工伤待遇的答复》,认为熊某来未在该局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死者熊某来的妻子肖某不服,以萍乡市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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