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户籍关系发生迁移的参保人;
2、发生职工转入、转出的企业及个体参保人员;
3、属地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4、发生职工转入、转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承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5、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
二、失业保险转移办理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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