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方案》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外,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拨付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此外,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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