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将在12月31日前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31 10:27

据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遂宁市将在12月31日前,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近日,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两险”合并实施的目标、政策和措施。

据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缴费基数,实行统一征缴。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0.5%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张智勇介绍,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而降低。

据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遂宁市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遂宁市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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