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威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实施意见》威住建字[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对象
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职工及其配偶就同一套房屋因加装电梯提取时,总提取额不能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且只能提取一次。
三、提取凭证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中行、农商银行任一银行I类借记卡;
3.职工或配偶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经业主共同确认的协议书原件;
5.一年内的出资证明原件;
6.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配偶的,另需提供产权登记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7.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
四、提取程序
1.申请人可以到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职工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