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9〕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机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伤人员,符合原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增发部分,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
伤残等级为伤残特等、一等或伤残三级以上的,提高的计发比例为10%;伤残等级为伤残二等甲级或伤残四级的,提高的计发比例为5%。
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对原各类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应合并计算提高比例,但仍按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
计发月数为240个月。
三、资金来源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四、其他事项
审核发放工作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参照上述办法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单位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各单位在对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中若按原规定提高了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清理后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伤残退休补贴。
本通知下发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和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伤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填报审核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