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比出现较晚,其原因,一是大规模的意外失业风险产生于工业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周期渐呈明显之时;二是意外失业风险受社会、经济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情况和广度难以准确预测。而在意外失业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遵循不同逻辑的制度模式,即保险模式和救助模式,二者在资金筹集方式,领取资格条件、待遇水平、享受期限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
根据意外失业者意外失业前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和持续时间而定根据最低社会水准与意外失业者所需负担的家庭成员数额而定享受期限根据意外失业者意外失业前缴纳保险费的持续时间和年龄等因素确定根据个人情况,尤其是年龄情况确定意外失业社会保障在实行之初,救助模式较多,以后逐渐由救助模式过渡到保险模式。
目前世界上有的国家实行以保险模式为主的意外失业保障制度,这是由意外失业保险模式的制度优越性决定的,因为它将意外失业者享有意外失业保护作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确定下来,并且通过限定资格条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救助模式在现代社会始终存在,如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新西兰。而且,意外失业救助也逐渐吸取了意外失业保险技术上的某些做法,如在承认劳动者享有意外失业保护是一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具备取得资格的条件,或是在计算补偿金额时考虑以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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