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缴费满一年的非自愿性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其缴费时间的长短,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3、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4、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5、企业单位终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7、宣告歇业企业辞退的职工;
8、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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