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请→资料初审→调查→复核→资金转账。
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提取
1.用《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普通发票》。
2.用《购房合同》提取
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低于20%首期付款凭证。
注:如果所购期房已成现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提交
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契税完税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二手房提取
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房提取
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
建房总价的核定: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
2.处于施工阶段的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本时间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
受理条件:所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建房总价的核定:中心工作人员到建房现场进行调查,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工作人员将所核定“建房总价”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调查表》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