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许昌市决定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情况确定增加的金额。”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说,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8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仍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0元。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标准的,不属于《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中关于伤残津贴调整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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