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主要是根据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作为补偿标准。支付时间越长,补偿标准越高。否则,补偿标准越低,但最大周期不超过24个月。张家界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什么了解张家界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请参见以下介绍。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支付一年的,领取两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长不超过20个月。社会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80%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缴费期限一年以上,缴费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八个月再发给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剩余金额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的最高期限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