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职工上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有三种情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二、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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