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严格遵循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并结合娄底市实际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实时通知、公告调整相关政策。每一次政策的调整都进一步完善了娄底生育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现行娄底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政策法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字号】:娄劳社发〔2009〕164号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内容简介】:娄底市为完善及提高指用生育待遇水平,结合娄底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于2009年11月12日颁布此通知,自2010年3月起开始实施。通知中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未取得准生证的终止妊娠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政策法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01日
【内容简介】: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医疗保险实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包括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及信息管理。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停止原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政策法规】:《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1月7日
【内容简介】:本办法于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规范了应参加职工生育险的机关、单位,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列示了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的方法及相关比例。
娄底2013年生育保险缴交基数暂定2900
2013年05月02日《公告》中表明,2013年度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待遇者,先按2900元的基数缴交,待正式公布2012年度市平工资后调整2013年度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最新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提高为900元-1500元
《娄底市城镇生育保险政策宣传》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顺产提高至900元,剖宫产提高至1500元。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同时将生育假期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