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五计发;之后的十二个月,按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计发。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
《条例》同时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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