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类型:所有不裁员、少裁员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去上年末职工人数占企业上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1.单位申请函(含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材料)
2.《宁德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四份);
3.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地税提供/银行每月电子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派遣公司申请需另提供《用人单位稳岗补贴办理委托书》、《稳岗补贴代办申请书》及派遣人员名单和1-12月份转账明细表。
注:可收取经数字签字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证照共享而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1、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2、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并且要在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办理。
3、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4、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5、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6、盖章: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7、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并完成以上程序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基数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宁德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月最低工资的70~80%执行。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估算,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宁德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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