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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德失业保险金办理的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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