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新实施的《办法》较之于原先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较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参保对象新突破。工伤适用的对象已经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在之前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非所有群体都可以申请工伤的,一般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出现事故伤害并没有明确说法。新办法明确,从今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二是保障范围新突破。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新实施的《办法》把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费用支付中,从“救治补偿”到“防范风险”的进步有望促使用人单位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工伤风险,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三是保险待遇新突破。工伤保险待遇告别“同伤不同价”。职工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以前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发放,如五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同样,伤残就业补贴也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不再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职工因为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也可以申请工伤。而且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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