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范围
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自由职业者,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存满一年,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二、所需材料
1、《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社保征缴中心打印近一年的《个人应缴实缴明细单》或《宿州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凭证》
4、本人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5、《宿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扣款协议》一式三份。
三、缴存基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执行当年我市公布的上下限标准;缴存比例5%-12%,由个人缴存者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所辖区的中心各网点打印领取表格、协议,如实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
2、中心各网点审核个人缴存者相关材料,确定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3、个人缴存者持中心审核后材料到委托归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扣缴,银行核对相关信息,确定住房公积金扣缴银行借记卡,在登记表、协议上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