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流程(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不得无故拒赔或进行不合理赔付。(2)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险人应本着从实的原则来进行保险核赔,而不能仅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遇到复杂赔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后就承担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义务,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主动、迅速地采取行动,并客观、准确、合理地估算理赔金额,及时将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保险理赔时间依据保险理赔项目和相关资料提供的完整度和准确性以及被保险人理赔金额到帐的银行来确定具体的理赔给付到帐时间。
1.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可以走2条程序:1.联系您的人寿保险代理人,由他作为中间桥梁帮您一起办理相关的理赔。2.您可以拨打保险报案热线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报案理赔。
在笔录制作前,记录人应当尽量熟悉案情,掌握调查重点,对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在准备阶段,记录人还要做好与询问人的沟通,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对案件突破时显得格外明显,询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和协调是调查成功的基础。
调查笔录的形成阶段 段,重点围绕调查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含混不清;要记录被调查人所陈述的主要事实,将事情的全貌如实反映,特别是时间、地点、在场人、情节。
记录人确认无误后,将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念给被调查人听,被调查人核对与其陈述一致,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签名时应注意,被调查人要在每页笔录上都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最后一页被调查人要写上“以上×页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等字样,并签字捺印。
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
人寿保险理赔师一般分两种,理算员和调查员,或者两样都做。理算员一般就是审核客户索赔时所提交的材料,提出理赔意见,做出理赔决定,计算理赔金额等。调查员就是通过各种方法,查明保险事故的真像,辩白真伪,为理赔结论的做出提供依据。
寿险理赔后不会影响的养老险的领取,养老险的领取是以年龄(生存)为根据,只要时间到就可以领取。
人寿保险的理赔金额计算:
(1)给付理算。对于应正常给付的索赔案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应补交保费及利息或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应进行相应的扣除。
(2)拒付理算。对不应进行给付的案件,做出拒付确认并记录原因及意见,对于因此而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如果按约应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应计算出具体金额;对于合同继续有效的进行注明并将合同置于继续有效状态。
(3)通融赔付。对一些需要进行通融赔付的案件,理算人员做出相关通融赔付金额的确定意见。
(4)豁免保费计算。理算人员做出豁免确认并将保险合同作“已理算且保费豁免”的处理。
理算是指理算人员对索赔案件做出给付、拒付、通融赔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理算人员根据出险合同以及类别进行理赔计算并缮制《理赔计算书》与《理赔案件处理呈报表》。